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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離職必須等交接的人來了才能走嗎

不可以沒有交接就走人,勞動者正常離職,勞動者交接不壹定非要對口會計進行交接,只需要將工作或相關內容交接給用人單位的經辦人員即可,具體由誰來接替工作由公司自己定義,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

壹、財務會計的工作禁忌

1.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謀求私利

2. 謹言慎行,保守企業機密

3. 不隱瞞企業重大隱患、經營危機或財務風險

二、財務會計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有哪些

1.如果管理合同,還要交接所有合同,並核對金額;

2.以前年度的所有憑證、所有賬本;

3.財務章交接;

4.將銀行對賬單和賬目上進行核對;

5.交接發票,並核對數量;

6.交接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底單;

7.公司的進出貨往來有關的賬本,有利於了解進貸成本和渠道路財務章交接。

8.交接現金,並和現金賬進行核對;

9.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有關交接報告,雙方、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

三、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已辦理交接手續還要對在職期間的賬務承擔法律責任嗎

要。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離職以後仍然要對之期間的財務狀況負責任,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按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財務憑證要長期保存30年 。按財務管理人員負責制要求,財務及負責人在離職及退休前需要對相關工作辦理交接手續,同時要對在職期間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並承擔相關工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