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余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項經營活動的收入與經營活動的支出之間的余額,經營活動的支出包括營業費用和營業負擔的銷售稅金。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稅[2012]22號)
“3403營業余額”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機構在壹定時期內業務收支平衡後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後的余額。
二、營業外收支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壹)期末將營業收入的當期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營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本期發生的營業費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2)年末,上述(1)結轉後,如本科目為貸方余額,將本科目余額轉入“非財政補助余額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余額分配”科目;如果這個賬戶是借方余額,就是經營虧損,不會結轉。
三、本科目期末如有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年初至報告期末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的經營余額;如果是借方余額,反映截至報告期末該機構的累計經營虧損。
年度結束後,本科目壹般無余額;如果是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累計經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