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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師的設置要求

我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條例》結合我國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發展時期。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當然,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範圍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且是“必需設置總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