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確定增值稅金額:計算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
2. 會計分錄處理:在賬簿中記錄,將增值稅金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3. 稅金申報: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按要求申報稅款。
4. 繳納稅款: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增值稅金額到稅務部門。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的確認: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者進口貨物時,應確認應交增值稅;
2、增值稅的計算: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應交稅額;
3、增值稅的抵扣:企業可將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增值稅的納稅申報:企業需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並繳納應交稅款;
5、增值稅的會計分錄: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當期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如果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形成的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
綜上所述,企業需通過計算確定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隨後在會計賬簿中做相應分錄處理,記錄於“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然後填寫申報表進行稅金申報,並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部門繳納相應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