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議、文秘、值班、信息公開、檔案、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年鑒(地方誌)、保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各類資產的管理;負責主任辦公會、季度工作分析會等行政會議的記錄和紀要;負責重點工作、重要行政事項、領導批示和政府民生項目的協調和督辦;負責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
(2)政策法規司(掛“行政服務辦公室”牌子)
依法負責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調查;負責制定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新聞發布;組織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組織重大政策評估,協調相關政策研究的專家咨詢;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本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及相關法律事務;負責本系統的普法工作;負責指導局機關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的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審批和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管理。
(3)計劃、財務和資金監管辦公室
牽頭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局系統重大項目的項目申報、實施進度安排和項目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綜合分析;綜合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和信息化建設;負責編制本部門的財務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政府采購管理;制定重大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下達資金分配方案;負責審核下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和舉報,組織查處相關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經辦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管;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4)就業促進辦公室(掛“失業保險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規劃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範專業中介機構的信息管理和發布;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的統計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和制度,引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整體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好失業統計工作;負責審核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牽頭協調處理職工安置、就業援助和再就業工作。
㈤人力資源分配司
擬定全市公務員考試的有關規定、就業計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招聘、面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組織制定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的政策,制定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單位人事計劃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各單位員工的調配;在國家、省和市各級部署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承擔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排工作;承擔公務員交流和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新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超編人員的調配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處(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職務分類標準、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制度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負責按法定程序辦理市政府授權的領導任免手續;負責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制定公務員普法計劃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對以市政府名義獲獎的候選人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進行初審;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目標、監督考核和績效評估;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進行初審並報市政府批準;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執行有關公務員處分、申訴和控告的規定;承擔公務員法實施的監督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監督公務員;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7)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分行業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制度改革;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負責事業單位用工計劃的編制和管理;負責指導和協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考核獎懲、投訴舉報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市級機關的年度考核,指導市級機關工作人員的目標管理;參與大學生“村官”的人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執行情況;配合做好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的相關工作。
(八)軍官安置辦公室(掛“市軍官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法規,制定安置工作計劃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轉業軍官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和督促部、省直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制定全市轉業軍官崗前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的轉業軍官的管理和服務;協調轉業軍官配偶在城鎮的安置及其隨行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轉業幹部的救濟和穩定工作;承擔市軍官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掛“揚州技師教研室”牌子)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表彰獎勵等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特殊津貼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制定各類人員的就業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審批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的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承擔全市技工院校教師系列初、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制度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擬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審批。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掛“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獎勵的管理政策;負責職稱(職業資格)綜合管理,牽頭深化職稱(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家工作,負責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工程”人員的選拔管理,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系制度;負責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負責全市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申報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負責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管理和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資金支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留學人員表彰工作;負責管理已回國(來本市)的專家。
(十壹)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編制並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聘請外國專家資金分配方案和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資金分配方案,組織籌集國家、省、市資金以外的引進國外智力機動資金;負責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專家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建立智力服務體系和推廣體系;負責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為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辦理工作許可和相關證明;負責辦理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許可和年檢;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宣傳,表彰和獎勵來本市工作的優秀外國專家;負責選拔非教育系統派出的留學人員;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理使用國家、省、市專項資金出國(境)培訓人員申報事宜;負責實施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本市派往國際組織人員的選拔和協調工作;指導和協調在本市國(境)外舉辦的引智、引智活動;協助外事部門處理在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突發事件。
(十二)人才開發處(掛“市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調查、分析、預測和規劃;負責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全市人力資源開發政策;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的政策和計劃;負責管理市高層次人才資助項目;負責全市重大人力資源開發活動的項目策劃、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社會化;負責人才的統計和分析。
(十三)勞動關系監察處(掛“勞動監察局”牌子)
制定全面的勞資關系和監督計劃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實施規範,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依法查處和監督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置相關突發事件;負責起草特殊工時審批的操作規範;負責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指導全市各地開展勞動關系監察工作;率先建立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退伍軍人和轉業士官的安置;協調全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維權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培訓,承擔勞動關系和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監察年度報告;指導和審核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14)工資和福利部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的綜合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承辦駐揚有關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薪統計;制定統壹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支付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管理工作。
(15)養老保險辦公室
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和企業年金計劃的審批;擬定基本養老金和社會保險調整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16)醫療保險部
統籌落實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醫療救助政策及標準;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和結算辦法;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範圍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救助。
(十七)工傷保險處(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揚州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的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擬定工傷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工傷殘疾人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掛“被征地農民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負責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監督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操作程序,審核或審計社會保障費用及相關材料。
(十九)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率先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籌城鄉和城鎮化;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農民工宣傳報道,表彰獎勵優秀農民工;協調農民工培訓;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參與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和協調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承擔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0)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
統籌制定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規則、程序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本市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本市勞動人事爭議實體和基層工作網絡建設;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和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區域性勞動調整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1)信訪辦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矛盾的調查和調解;承辦本局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群眾來訪、來信、來電、書記信箱、省長信箱、市長來信以及上級轉來、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負責整體信訪工作的信息和歸檔;負責信訪數據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二十二)組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考試、錄用、調配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委理論中心組的學習、會議紀要及相關服務;牽頭組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考核、表彰和獎勵工作;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人員招聘(含編外人員)及出國(境)人員的選拔、審核和辦理手續;負責協調管理下屬單位的工資總額、職稱和人事檔案;負責全市處級以下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負責局黨委黨務工作,承擔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