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從源頭上防範審計風險,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
2.審計程序應該標準化,並在過程中采取預防措施。
3.應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防範人員因素導致的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分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每個審計項目都會有風險。只有從根源上了解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規避和防範風險。筆者現在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
1.法律環境在不斷變化,市場經濟在不斷發展。對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相關的法律規範越來越嚴格,相關的法律責任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如果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違反合同或疏忽提供虛假審計信息,損害了國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則上述任何壹方均可依據相關法律追究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2.審計的目標、範圍和難度都在不斷擴大和增加。審計已經從明細審計階段發展到會計報表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和範圍也在不斷擴大。當審計範圍擴大到今天,不僅要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運行效率,還要對企業未來的持續經營能力做出報告。這方面的信息很不確定,信息的風險很大。審計人員做出正確審計結論的難度加大,風險不可避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