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2、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3、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
4、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5、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二、會計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5、醫院會計制度
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8、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9、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14、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
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三、會計準則
1、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2、企業會計準則
3、關於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準則的意見
4、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
6、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7、企業會計準則——收入
8、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
9、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
10、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11、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12、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13、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
14、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
15、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
16、企業會計準則——租賃
17、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
18、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19、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