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病理鑒定:死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傷(死)物鑒定、生前損傷和死後損傷鑒定、死後個體鑒定等。
2.法醫臨床鑒定: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職工因工負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生存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偽病(傷)和偽病(傷)鑒定、損傷和損傷方式推斷。
3.司法精神病鑒定:法律行為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審判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正當防衛能力、證言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力低下等問題進行鑒定。
4.法醫物證鑒定:個體鑒定、親子鑒定、性別鑒定、人種和物種鑒定等。
5.法醫毒理學鑒定:對體內外未知的毒物(藥物)、藥物及其代謝產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通過對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和屍檢發現,綜合鑒定毒物(藥物)的中毒情況。
6、司法會計鑒定: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及其他財務狀況的鑒定。
7.文件司法鑒定:鑒定文件的筆跡、印章、印鑒、制作、工具、形成時間。
8.痕跡的司法鑒定:運用痕跡科學的原理和技術,對人體和物體形成的痕跡的同壹性以及分離出來的痕跡與原整體的相關性進行鑒定。運用槍支、彈藥、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子彈和射擊後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彈藥及其殺傷力進行了鑒定。
9.微量物證鑒定:鑒定樣品的種類、樣品與疑似樣品的相似性和同壹性。
10、計算機取證: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通過非法手段,對計算機系統中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的正常運行所造成的危害行為和程度進行鑒定。
11.建築工程司法鑒定:運用建築理論和技術對建築工程相關問題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爭議鑒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