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的概念
開辦費是指從批準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內與企業設立有關的費用。
開辦費包括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但不包括建造、購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費用,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費用。
企業準備期的確定
參考《外商投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中的描述:準備期,是指企業經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1.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用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等。
《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及會計處理: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
2.對小企業適用會計準則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等。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五條第(四)項: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管理費用”的主要會計處理:小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借款費用等,實際發生。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應用企業會計制度
當它發生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等。
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壹次性攤銷:
借:管理費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
第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企業籌建期不計入虧損年度。
根據會計準則,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在準備年度沒有收入,就會形成虧損。關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的開業(籌備)費用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 或者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文件編號本稅函[2010]79規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的準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計入當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