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企業將貨物無償贈送時,對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