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含義:債權人主要是指先行支付並有權請求對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的人,是指向企業提供還款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商品或勞務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是指在借貸關系中根據法律或合同或約定負有償還債權人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他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來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為買方,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賣方。
法律義務不同: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按照約定的條件對對方(債權人)承擔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債務人必須對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服務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