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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的獎懲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職責。各單位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給予壹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證。因違法違紀被吊銷會計證的,自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