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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金賬戶

計入營業外支出,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關於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1994]財會字第31號)規定:“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違約金,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支出。因此,會計處理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