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憑證、收款憑證、轉賬憑證。
記賬憑證,會計專業術語,是財會部門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載經濟業務簡要內容,確定會計分錄,作為記賬依據的會計憑證。
專用記賬憑證,是指分類反映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這種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又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3)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於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
3)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4)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範。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5)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6)記賬憑證上,必須有填制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對於發生的收款和付款業務必須堅持先審核後辦理的原則,出納人員要在有關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上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對已辦妥的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出納要當即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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