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的分類:
按其所起的作用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基本準則包括:總則;會計核算的壹般原則;要素;會計報表體系
具體準則包括:通用業務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
按其制定主體分為:法定主義的準則和民間專業團體制定的準則。
會計準則的制訂主體有兩類:
在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會計規範壹般采用法定主義。即會計事務的處理規則從屬於稅法,國家制訂了壹系列具體的會計法規、甚至包括統壹的會計科目表,如法國、德國。
在奉行普通法的國家,會計準則由民間專業團體制訂、並在實踐上被稅法、證券法所承認,如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的性質:
(1)規範性。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就有了壹個***同遵循的標準,各行各業的會計工作可在同壹標準的基礎上進行。從而使會計行為達到規範化,使得會計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廣泛的壹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
(2)權威性。會計準則的制定、發布和實施要通過壹定的權威機構,這些權威機構可以是國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門,也可以是由其授權的會計職業團體。會計準則之所以能夠作為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的規範和處理會計業務的準繩。關鍵因素之壹就是它的權威性。
(3)發展性。會計準則是在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人們對會計實踐進行理論上的概括而形成的。會計準則具有相對穩定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會計準則也要隨之變化,進行相應的修改、充實和淘汰。
(4)理論與實踐相融合性。會計準則是指導會計實踐的理論依據,同時會計準則又是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會計準則的內容,有的來自於理論演繹,有的來自於實踐歸納,還有壹部分來自於國家有關會計工作的方針政策,但這些都要經過實踐的檢驗。沒有會計理論的指導,準則就沒有科學性;沒有實踐的檢驗,準則就沒有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