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不設補考。根據《會計職稱考試管理規定》,初級會計必須壹次性通過兩門考試,就算通過了,只有壹門考試不算。第二年,他們需要再考壹次,不能只補考壹次。
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頒發證書。1927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頒布《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被劃歸工商部管理,《會計師章程》頒布。
65438年至0929年,立法院頒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先後頒布了《會計法》和《會計師審計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協會、會計師的紀律處分等作出了規定。
註冊條件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證書。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初級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