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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有哪些賬不能記,有哪些財務工作不能做?

收銀員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如下:

(1)貨幣資金的收付和保管由授權的專職出納負責,其他人員不得觸碰;

(2)出納不能同時負責總賬的登記;?

(3)出納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4)出納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分開,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

(五)貨幣資金收付和貨幣資金收付管理專用章不得由壹人管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計人員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分開;?

(7)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盤點的人員和負責銀行對賬的人員分開。

擴展數據:

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會計法規,出納享有以下權利: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會計制度,抵制非法收支和詐騙。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會計人員必須遵循的重要法律。

《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出納行使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提供了法律保障。

出納人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出納工作的“檢查站”和“前哨”作用,為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做出貢獻。

2.參與計劃內固定貨幣資金管理的權利。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是出納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實際上賦予了出納管理貨幣資金的權限。

比如,為了加強現金管理,要求各單位的庫存現金必須限制在壹定範圍內,結余部分要按規定送交銀行,為銀行部門利用社會資金進行計劃放貸提供了財務依據。

所以出納的工作不是簡單的貨幣資金的收付,也不是瑣碎的點鈔。其工作的意義只有與工作的很多方面聯系起來才能實現。

3.管好用好貨幣資金的力量。出納工作每天都與貨幣資金打交道,單位所有的貨幣資金都與出納工作密切相關。出納對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和周轉速度了如指掌。

因此,對資金的合理安排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貨幣資金的使用和周轉情況,也是出納不可推卸的責任。

出納人員要摒棄被動工作的觀念,樹立主動參與的意識,把出納工作放在整個會計工作和經濟管理工作的範圍內。這樣既能增強出納的職業榮譽感,又能開拓出納工作的新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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