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敘述:KY公司是醫藥制品公司,對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除價格是主要的考慮因素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當KY公司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需采購時,在原材料市場價格有較大變動或購買新的原材料品種,采購部門需重新確定供應商時,是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的。首先從采購部門建立的供應商檔案中確定參加招投標會議的供應商(供應商必須是經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驗收合格後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這樣的供應商生產的原材料應該符合國家醫藥行業的質量標準),通過比較產品性價比確定幾家供應商,由KY公司的檢驗部門對待選供應商的原材料樣本進行檢驗,KY公司除執行國家醫藥行業的質量標準外,也制定了本公司的質量標準,經檢驗後,采購部門從中確定質優價廉的供應商。采購部門與供應商簽定購買合同;購買的原材料到達後再經檢驗部門進行抽檢,出具檢驗單;倉庫保管部門對數量、品種進行檢驗並出具入庫單,財務部門審核及核對檢驗單、入庫單、購貨發票後登記明細帳;采購部門制定用款計劃,財務部門根據用款計劃籌備資金付款。
KY公司每月首先召開財務分析會議,對當月的財務情況進行分析,其中產品生產成本如果出現異常波動,排除市場價格等等因素後,若是因原材料質差價高造成的,在其後召開的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參加的總經理擴大會議上對采購部門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並與采購部門的經濟利益掛鉤。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的KY公司在采購與付款業務中的內控規定和做法有其符合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采購與付款(試行)”中相關規定之處:
首先,KY公司在采購原材料過程中按照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第二,建立了采購與驗收環節的管理制度,對采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采購過程的透明化;
第三,建立了供應商檔案,充分了解和掌握供應商的信譽、供貨能力等有關情況,采取由采購、使用等部門***同參與比質比價的程序;
第四,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經批準的訂單、合同等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
第五,財會部門在做帳務處理和辦理付款業務時,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六,通過對職能部門的問責制度對采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但本案例中KY企業在采購與付款業務中的內控規定和做法也有其不符規定之處:KY公司雖然建立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但在該業務中,“詢價與確定供應商”是兩個不相容崗位但都由采購部門承擔,這就存在舞弊的可能。雖然公司對職能部門有問責制度,但只能是事後的責任追究,而不是事前的風險防範與控制。
由於KY公司“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制定時就存在失控點,在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上存在先天不足,現有的內控制度在該業務執行過程中不相容崗位之間不能完全起到牽制和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議KY公司修改內控制度,使不相容職務分離,並且在采購原材料確定價格環節上,增加控制程序,即購買原材料的價格應經價格委員會討論,並由財務部門分析審查後,報管理層審批,可有效地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