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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的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P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的商業企業為主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即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合理要求,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開展自律性行業管理,為促進醫藥商品流通的健康發展提供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的需要,推進醫藥商業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物價局及上海市統計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是:

1、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醫藥流通領域的主要法規和條例,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加強行業的自律和監督,對行業中違法會員企業提出處置建議。

2、開展行業情況的調查研究。

3、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進行行業信息的統計和發布。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和行業各項標準,對醫藥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提出建議,為政府加強宏觀管理當好參謀。

5、對本市醫藥商業企業進行服務,組織、指導和協調,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6、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開展醫藥商品價格申報和初審工作,規範行業價格管理。

7、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8、開展行業職工上崗培訓、技能培訓和職稱考前培訓,制訂行業的技術和服務標準。

9、創建文明行業工作和行業評比先進工作。建立行業誠信服務體系,推進誠信服務檔案建設,加強行業文明建設工作,塑造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的上海醫藥商業行業新形象。

10、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國內、外考察和交流活動,促進醫藥商業經濟的發展。

11、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

12、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及章程規定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咨詢服務、制訂標準(含行規行約)、收集整理信息、出版會刊、網站宣傳、組織展覽、教育培訓、開展對外合作和公益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凡是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經營,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的須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受部門、地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2、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貫徹《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公約》,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

3、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壹條 會員入會: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申請入會,必須履行入會手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接納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享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制訂的有關政策、方針、法規;

2、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關心本會工作,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和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資料。

4、遵紀守法,自覺貫徹執行《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公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6、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1、退出本會時,應提出書面函件,交回會員證;

2、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協會《章程》,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撤銷其會員資格,擔任的會內職務也相應免去。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3、單位破產、停業和被註銷營業執照的。

4、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壹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換屆推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同意。

會員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訂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不少於7人,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壹,且為單數);

3、制定會費標準;

4、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討論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和重大問題;

6、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必須由會員代表到會人數的二分之壹以上(含二分之壹)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為五年,到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職責: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4、審議本會重要工作計劃和重要工作;

5、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協會秘書長的聘免;

6、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7、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推薦的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8、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11、決定會員的除名;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授權理事會補選,補選理事情況須向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壹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二分之壹以上(含二分之壹)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二、六、七、八、十壹款),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向下壹次理事會報告。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壹以上(含二分之壹)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為五年,連任壹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二分之壹以上(含二分之壹)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經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重大決定事項,研究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遞交的重要提案與報告事項。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組織推進協會的工作計劃和各部門日常工作的落實,並負責協會各類文件(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等)的起草;

4、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建立若幹專業委員會,研究處理行業內有關專業性問題,並接受會長辦公會議指導與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會員企業和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3、承接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收入;

4、各種有償服務;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財務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遵守上海市民政局的財務制度。

2、經費的收入要符合協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手續。

4、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或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管理核準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如因故終止時,其終止同意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人、財、物的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以書面報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壹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5日第四屆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