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
當預付運費被收回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財會[2006]18號)
“1122應收賬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而應收取的款項。
2.采購單位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攤費用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預付運費,不屬於價外費用:壹是承運部門的貨運發票開具給買方;第二,納稅人將發票交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