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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商品由供應商預付貨款如何在會計上進行會計分錄?

供應商預付銷售貨物運費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

當預付運費被收回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財會[2006]18號)

“1122應收賬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而應收取的款項。

2.采購單位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攤費用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預付運費,不屬於價外費用:壹是承運部門的貨運發票開具給買方;第二,納稅人將發票交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