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1)壹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少於50人。
(二)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出資應當認繳。
新《公司法》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實繳限額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足額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三。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則。制定本章程不僅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於外部監督管理和溝通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及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等事項。
四。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在設立名稱時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設立公司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