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依據:財政部新修訂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501號科目“其他收入”:
1、 該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2、該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收入的類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對於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實現的投資凈損益,應單設“投資收益”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贈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制度中列舉了各項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其中關於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的處理如下:
收到銀行存款利息、資產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詳細的規定請參看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