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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是什麽?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重要承擔者,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中起關鍵作用,同時,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因此,《規範》第二章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會計機構設置

《規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這壹原則與有關法律規定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壹致的。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於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證本單位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壹個單位既沒有設置會計機構,也沒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則應當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以使單位的會計工作有序進行,不影響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工作。

另外,為了兼顧國家對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管理的要求,《規範》規定,事業行政單位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統壹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1988年9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第九條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獨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對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起組織、管理等作用。因此,《規範》要求,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同時,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免問題作出了規定。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用不當,有的任用不熟悉會計業務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不能適應工作的要求,會計人員對此反映強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規範》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六個方面條件:壹是政治思想條件,即要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是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即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於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要求不同,《規範》沒有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哪壹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工作經歷條件,即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四是政策業務水平條件,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組織能力,即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六是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規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具體程序,應當按照1985年4月8日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規定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由單位行政領導人(廠長、經理)提名報上級主管單位,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與財務會計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任免人員協商考核,並報經行政領導人同意後,單位行政領導人方可正式任免。對其他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壹百壹十九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有權“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廠長(經理)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