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會計的任免由誰決定介紹如下:
村會計的任免具體需依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村級財務管理方式來執行。按正規程序、不能由村支書直接任命、村會計的產生主要有兩種方式:
1、選聘制介紹:會計不是村委會成員,通常無需選舉產生。壹般是由村委會選聘或者由村委會成員中有會計資歷的同誌兼任,決定權在村委會,這種是屬於選聘制度。
2、委派制介紹:村級會計委派制。經鎮鄉政府統壹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會計人員,由鎮鄉政府委派到村任職,承擔村級財務會計工作。委派會計受鎮鄉政府及主管部門領導,為所在村提供財務會計服務,做好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以及財會檔案管理等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