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在實際稅收管理中,對於企業自查,補稅也需要繳納滯納金。如《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自查自糾前告知納稅人辦法(試行)》第七條,自查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滯納金,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稽查局報送自查報告、分年度分稅種自查統計表和相關完稅憑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是企業達到壹定的國家利潤標準後應繳納的稅,與其他稅種類似,但範圍比公司大得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是代扣代繳的義務,如果不按時履行,要繳納壹定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0號。[1993]137
第七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1)資本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
(三)非法經營的罰款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4)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五)自然災害或事故賠償;
(六)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扣除額的;
(七)各種贊助費用;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顧和鼓勵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壹條
納稅人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和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清算結束後的清算收入,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按年繳納,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天內提前支付,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最終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金融保險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4月11日發布的《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88年6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國務院《國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所得稅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