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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2006年5月1日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天計算,即每天計算未繳稅款的萬分之五。用公式表示:滯納金=未繳稅款*0.05%*逾期納稅天數。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在實際稅收管理中,對於企業自查,補稅也需要繳納滯納金。如《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自查自糾前告知納稅人辦法(試行)》第七條,自查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滯納金,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稽查局報送自查報告、分年度分稅種自查統計表和相關完稅憑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是企業達到壹定的國家利潤標準後應繳納的稅,與其他稅種類似,但範圍比公司大得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是代扣代繳的義務,如果不按時履行,要繳納壹定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0號。[1993]137

第七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1)資本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

(三)非法經營的罰款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4)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五)自然災害或事故賠償;

(六)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扣除額的;

(七)各種贊助費用;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顧和鼓勵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壹條

納稅人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和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清算結束後的清算收入,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按年繳納,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天內提前支付,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最終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金融保險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4月11日發布的《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88年6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國務院《國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所得稅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