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出納手裏只有收付款憑證,出納登記完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後,收付款憑證還要傳遞給會計登記總賬及明細賬,如果出納編號就很難和會計其他憑證的號碼銜接,所以為了保證記賬憑證的連續性,規定出納不編號或出納只編制“出納編號”;記賬憑證編號由會計統壹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