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國家會計準則的要求,通用會計憑證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憑證名稱和填制單位名稱;
(二)填制會計憑證的日期;
(三)會計憑證的編號;
(四)經濟業務事項總結;
(五)經濟業務事項涉及的會計主體及其會計方向;
(六)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七)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的數量;
(9)會計主管、記賬、審計、出納、制單等相關人員簽字。
3、綜上所述,壹般只要壹張記賬憑證包括以上九點,格式的不同並不影響記賬憑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