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銷售額65438+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2、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0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按20%征收。
此前發布的《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月銷售額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明確納稅人通過結合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扣除銷售不動產後銷售額未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現行增值稅已提前實施了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多項稅收征管措施。
考慮到免征額標準從3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納稅人的政策受益範圍和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公告中明確,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地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不需要當期預繳稅款。公告發布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增值稅率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項扣除進項稅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自2014,1年7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小微企業涉及的納稅標準壹般在65438+萬元以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可按20%的比例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雇主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