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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市場中介組織(以下簡稱中介組織)的行為,提高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保障市場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對中介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市場主體委托,有償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務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壹)提供鑒定、審計、評估、檢測、檢驗、公證、認證等鑒證業務的鑒證性服務組織;

(二)提供法律事務、招投標、工商登記、專利、商標、稅務、保險、因私出入境、演藝、理財、代建、監理、寄賣、拍賣、廣告、經紀等代理業務的代理性服務組織;

(三)提供婚姻、人力資源、公路運輸、出國留學、信用、技術、財務、檔案、家政等信息咨詢的信息性服務組織;

(四)提供多種中介服務的綜合性組織;

(五)提供其他中介服務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活動,是指中介組織接受市場主體委托,運用專門知識、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償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實行政府規範引導、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行業協會自律約束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別負責對有關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

(壹)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已登記註冊和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對經本部門審批或核準的檢驗檢測、計量和有關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2.財政部門負責對會計、財務等資產評估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3.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二)主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1.民政部門負責在民政登記的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2.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拍賣行、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舊貨、租賃及直銷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房屋代理、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4.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人才、勞務市場和有關職業勞動技能培訓中介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

6.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中介組織,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確定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介組織及執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七條 鼓勵中介組織和執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或者成立中介行業協會。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者成立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

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進行中介行業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作用,提高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的道德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第二章 從業管理第八條 中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條 中介組織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組織應當向所在地註冊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本自治區以外的中介組織在本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中介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 鼓勵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第十壹條 中介組織的職能、機構、人員、財務應當與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開。第十二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中介執業資格而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中介執業。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組織為其提供服務。中介組織依法從事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行政機關不得憑借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業務由特定中介組織提供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