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計憑證丟失法律責任是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罰,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