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計提是指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值、預計使用壽命和殘值,按月分攤固定資產成本的核算過程。企業應從購置固定資產的次月開始計提折舊,考慮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有形和無形損失以及法律或類似的限制。按照最低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如建築物不低於20年,機器設備不低於10年。計稅基礎包括買價、相關稅費、直接支出、租賃付款總額、公允價值等。固定資產折舊符合後不再計提,提前報廢的資產也不計提折舊。
折舊的計算方法:
1.直線法:固定資產成本扣除殘值,按預計使用壽命平均分攤;
2.雙倍余額遞減法:按固定百分比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折舊;
3.年數總和法:將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倒數求和,每年按剩余年限占總數的比例計提折舊;
4.產量單位法: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按產量單位數計提折舊。
綜上所述,折舊計提是企業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壽命和殘值的會計處理。從購置資產的次月起根據資產的生產能力、損耗和相關法律限制按月分配,並遵循規定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築不少於20年,機器設備不少於65,438+00年,以購置成本、稅費為計稅依據,待折舊完畢或資產提前報廢後再計提折舊。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對已計提的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配。應計折舊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假設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經到期,並在使用壽命結束時處於預期狀態,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金額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