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和主料、輔料、外購半成品(外協件)、修理用備件(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對加工裝配業務收到的原材料、零部件,應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本科目按物料的存放地點(倉庫)、類別、品種、規格進行明細核算。
二、原材料核算內容的會計處理
1.已驗收入庫的自制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生產成本”等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已驗收入庫的外購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或“在途材料”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3.委托單位加工並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4.外包單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
5、生產經營領用材料時,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6.其他方式增加的材料,在材料驗收入庫時,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不同方式確定的材料實際成本貸記有關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7.基建項目等部門收取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加不予抵扣的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貸記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科目。
8.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應根據各種材料的計劃成本計算應承擔的成本差異,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
9.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
10.銷售材料時,按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按已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按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當銷售材料的實際成本結轉時,借記“其他業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計劃成本用於材料的日常核算,材料成本差異也應分攤。
12.原材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