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稅法和會計準則是有區別的。由於會計準則沒有將預定可使用狀態等同於工程的竣工結算,因此可能存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未進行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對此,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結算完工的固定資產,按照預計價值確定成本,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處理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