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標準:15%當年銷售(業務)收入扣除,超出部分結轉以後年度。根據國家規定,除國家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65,438+05%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當結轉下年納稅年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是出於推廣目的而支付的。它們既有* * *相同的屬性,也有不同之處。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以壹並扣除。無論是企業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並通過廣告公司發放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發放帶有企業標識的宣傳品廣告,如購物袋、雨傘、紀念品等,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在規定比例內合並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