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受聘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年滿50周歲,仍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本人申請,提供單位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仍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6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符合上述規定的,經核實後,可以頒發會計從業證書;自2013、201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實施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