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盈余公積
(壹)盈余公積的形成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公司制企業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1.法定盈余公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按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虧損)的65,438+0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非公司制企業也可以按照10%以上的比例提取。值得註意的是,年初未分配利潤不應計入法定盈余公積提取基數的計算。
2.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是公司制企業經股東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於它們的基礎不同。法定盈余公積按國家法律或規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由企業自行提取。
(二)盈余公積的使用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可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彌補虧損。企業虧損了,應該自己彌補。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用次年的稅前利潤彌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當企業虧損時,可以用未來五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也就是說,企業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限是五年。二是彌補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五年後企業虧損仍不足彌補的,應當用以後實現的所得稅後利潤彌補。三是用盈余公積彌補。當企業發生的虧損仍不足以彌補所得稅後利潤時,可以用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但使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由公司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後實施。
2.轉增資本或股本。企業提取的累計盈余公積數額較大時,盈余公積可以轉為資本或者股本,但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機構批準。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後,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股本時,應按股東原持股比例結轉。
3.支付現金股息或利潤。根據相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當股份有限公司累計盈余公積較多,未分配利潤較少時,為維護公司形象,給投資者合理回報,可以用盈余公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進行現金分紅或利潤分配。盈余公積的提取是利潤分配的壹部分,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對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限制。壹般情況下,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所對應的資金,壹旦形成盈余公積,不得用於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增資或股本,都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壹種轉化,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