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除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均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管理會計檔案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會計應當以企業發生的所有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基礎。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日期根據公歷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都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期末”和“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企業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中國在境外設立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九條企業會計核算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十壹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能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當各期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和原因、變更的累計影響以及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原因。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具有壹致性和可比性。
(6)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遲。
(7)企業編制的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易於理解和使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發生或者應當承擔的已實現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應當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付了款項,也不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成本、費用應當相互匹配,同壹會計期間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確認。
(十)企業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此後,各類財產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十壹)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入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界限。支出效益僅達到本年(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利益延續到幾個會計年度(或者幾個商業周期)的,應當視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高估資產或者收入,低估負債或者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會計核算過程中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資產、負債、損益有重大影響,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不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處理可以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