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據2007年2月6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謂小規模
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
如果是工業企業,定義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人以上,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2)如果是其他企業,則為年度應付。
稅收收入不超過30萬元,員工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