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返聘人員的工資,在會計核算中可作為職工薪酬核算。但在稅收管理中,對於稅前可扣除工資處理更註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會被認為向企業提供的是勞務,其支出不能列入稅法上所稱的“工資薪金”中。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擴展資料:
應設置“應付工資”帳戶,該賬戶總括地反映企業與職工有關工資的結算情況。貸方反映應付職工的工資額,借方反映從工資中代扣的款項、實發工資、期末結轉的未領工資,期末結接未領工資後本賬戶無余額。
主要事項的賬務處理方法為:每月發放工資前,應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中的應發金額總數,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發放工資時,根據工資支付單的實際金額,借記“應付工資”賬戶、貸記“現金”賬戶。
應由職工工資中代扣款項,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中的各項代扣金額,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財會部門入賬,借記“現金”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
月末應將本月應付的工資進行分配,根據工資費用分配匯總表,借記“運輸支出”、“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工附業支出”、“代辦業務支出”、“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賬戶,貸記“應付工資”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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