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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出口免稅產品會被視為內銷?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6]102 號),該文指出: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壹)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凡涉及上述五種情況的,須視同內銷征稅。具體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本年出口貨物涉及上述五種情況,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銷售收入及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