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也應按照《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要求計提。
應收賬款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向購貨單位或收款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向相關債務人收取的價款,以及購貨單位支付的包裝費、運輸費和雜費。
為了反映和監督應收賬款的增減及其余額,應設置應收賬款科目。如果未單獨設置應收賬款,預收賬款也應在應收賬款中核算。應收賬款中借方登記的應收賬款的增加,收回貸方登記的應收賬款和已確認的壞賬損失,期末余額壹般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如果期末余額在貸方,則反映預收賬款。
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檢查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賬款發生減值的,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減記金額確認減值損失,並計提壞賬準備。
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核算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和核銷。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準備”科目的貸方登記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方登記壞賬損失的實際金額和壞賬準備的已核銷金額,期末余額壹般在貸方,反映已計提但尚未核銷的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付壞賬準備=根據應收賬款計算的本期壞賬準備借方/貸方(或借方)余額-(或+)“壞賬準備”。
提取壞賬準備時,根據擬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時,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已計提壞賬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