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現金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現金的範圍和數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各級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然後由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
單位在壹千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壹家銀行開立現金結算賬戶提取現金,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進行現金管理檢查。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和津貼;
(二)勞務報酬;
(三)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個人費用;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前款結算起點設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