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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務會計工作內容

壹、

科目

設置

企業設置“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按照

稅法

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

稅費

,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

項目

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應交的增值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

發生額

,反映企業購進

貨物

或接受

應稅勞務

支付的

進項稅額

實際

已交納的增值稅等,借方分別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等專欄;貸方發生額,反映

銷售貨物

或提供應稅勞務應交納的

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等,貸方分別設置“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增值稅;期末如為

借方余額

,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二、賬務處理

1.壹般購銷業務的賬務處理

企業采購物資等,按應計入

采購成本

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

營業收入

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

專用發票

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無論

會計

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只要稅法規定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均應按照稅法規定的價格或者

稅務機關

按稅法認定的價格計算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交納當期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交納以前期間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不予抵扣項目的賬務處理

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的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分別不同情況

進行會計核算

。如果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就能確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購進固定資產,購入的貨物直接用於免稅項目、

非應稅項目

或者

集體福利

個人消費

的,進行會計核算時,按

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註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的合計

數額

計入所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

成本

。如果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不能確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

非正常損失

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

在產品

產成品

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等,進行會計核算時,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貨物以後用於按規定不得

抵扣進項稅額

的項目,應將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的增值稅轉入有關

資產

的成本或損失,借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