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設置
企業設置“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按照
稅法
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
稅費
,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
項目
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應交的增值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
發生額
,反映企業購進
貨物
或接受
應稅勞務
支付的
進項稅額
、
實際
已交納的增值稅等,借方分別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等專欄;貸方發生額,反映
銷售貨物
或提供應稅勞務應交納的
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等,貸方分別設置“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增值稅;期末如為
借方余額
,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二、賬務處理
1.壹般購銷業務的賬務處理
企業采購物資等,按應計入
采購成本
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
營業收入
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
專用發票
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無論
會計
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只要稅法規定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均應按照稅法規定的價格或者
稅務機關
按稅法認定的價格計算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交納當期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交納以前期間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不予抵扣項目的賬務處理
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的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分別不同情況
進行會計核算
。如果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就能確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購進固定資產,購入的貨物直接用於免稅項目、
非應稅項目
或者
集體福利
和
個人消費
的,進行會計核算時,按
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註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的合計
數額
計入所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
成本
。如果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不能確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
非正常損失
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
在產品
、
產成品
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等,進行會計核算時,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貨物以後用於按規定不得
抵扣進項稅額
的項目,應將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的增值稅轉入有關
資產
的成本或損失,借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