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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高級會計師評審條件

申報評審條件

 (壹)品德條件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凡申報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廉潔奉公,忠於職守。

 (二)學歷、資歷條件

 須具有會計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聘任高級會計師5年以上。

 非公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用人單位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了有效勞動合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參加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評審時,其從事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時間,從取得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後,按相應任職時間計算。

 (三)專業理論知識條件

 申報人員須具備以下專業理論知識水平:

 1、具有較高的會計專業理論水平,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理論發展前沿,掌握現代管理科學方法;

 2、具有較高的相關專業政策理論水平,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並能為本單位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四)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有會計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能夠承擔和完成省(部)級重大研究課題,在制定研究方案、解決關鍵問題、撰寫專題報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且具備下列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之壹:

 1、分管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具有解決實務工作中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2、擔任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進會計信息化和加強財務管理,能運用現代會計管理方法處理財務管理中較為復雜的問題;

 3、擔任會計專業服務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主持過大型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或完成多項重大財會咨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專項業務,具有解決所從事業務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4、在財務會計崗位上工作15年以上的業務骨幹,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具有突出解決業務疑難問題的能力。

 (五)工作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員須具備會計專業下列工作業績成果之壹:

 1、本專業研究成果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限前五名);

 2、本專業省(部)級研究成果獎壹、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限前三名);

 3、本專業省(部)級研究成果獎三等獎或市(廳)級研究成果獎壹等獎獲獎項目的主持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4、主持完成研究項目1項及以上或省(部)級重大研究項目2項及以上,並通過驗收鑒定;

 5、在財務、會計等領域某個方面有重大突破性進展,對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發揮關鍵性作用,經同行專家鑒定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了顯著效益,並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的書面肯定;

 6、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並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

 7、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起草會計方面政策性文件、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采納並實施,取得顯著效果;

 8、在會計管理領域,取得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或在財政部門組織的管理會計建設中發揮重大作用,取得顯著成績並得到省(部)級財政部門認可和推廣;

 9、主持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會計法規、全省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並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

 10、在本專業取得顯著成績並得到省(部)級以上的“勞動模範”、“五壹勞動獎章”、“先進會計工作者”等表彰,或者入選全國會計領軍人才。

 (六)學術技術水平條件

 申報人員應能結合本職工作撰寫具有應用和參考價值的學術論文和著作,能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會計專業理論運用於實際業務工作中,在財經類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高水平的學術論文,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出版專著(本人獨著或為合著的第壹作者)1部以上;

 2、出版著作(第壹作者、主編)1部以上,並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壹作者)2篇以上;

 3、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壹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4、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第壹作者)3篇以上,並在財政部會計司、中國會計學會主辦的全國會計專業論文評比中獲得三等獎以上論文(第壹作者)1篇以上或在省財政廳、省會計學會主辦的全省會計專業論文評比中獲得二等獎以上論文(第壹作者)2篇以上。

 專著或著作須是在國家專業出版社出版,字數每部十萬字以上。論文須發表在財經類期刊參考目錄內的期刊上,每篇三千字以上,須附在知網、萬方、維普數據庫網站檢索、驗證的下載網頁,並加蓋本單位人事(職稱)管理部門的公章。

 (七)考核條件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參加年度考核和任職期滿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均須在合格以上等次。

 (八)繼續教育要求

 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有關要求,申報評審者任現職期間,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