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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有哪些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核算的內容主要有七項:

第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款項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視同現金、銀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種備用金。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股票、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券等。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直接影響單位資金的變化,因此,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財物是指單位的財產物資,壹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商品等流動資產和房屋、建築物、機器、設施、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是單位資金運動的重要形態,因而是會計核算的經常性業務。加強對財物的管理,有利於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證財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第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從會計意義上講,債權債務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單位的現有權利或義務,其中,債權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債務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反映了單位的資金周轉情況,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資本、基金的增減。會計上的資本又稱為所有者權益,是指投資人對企業的凈資產的所有權,是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余額,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基金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資金,如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後備基金等。資本、基金的增減都會引起單位資金的變化,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核算。

第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收入,對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來講,是指它們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單位資產等日常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講,指經費的撥入。費用,對企業及營利性組織而言,是它們在生產和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耗費,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講,是經費的支出。成本,是指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的對象化了的費用,即以產品為對象計算分配的費用。收入、費用、成本是單位資金運動的直接表現,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財務成果是單位在壹定期間內經濟活動的最終成果,也就是單位所得與所耗費或支出的配比,二者相抵後的差額,有的表現為盈余,有的則表現為虧損。財務成果是反映經營成果的最終要素,對它的計算和處理涉及到有關方面的經濟利益,因此,必須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這是指除了前面六項內容以外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內容。前面六項內容基本上涵蓋了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但由於會計環境紛繁復雜,經濟活動及會計業務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仍有可能產生壹些新的會計核算內容,如企業的終止清算,破產清算等這些業務的核算,也是會計核算不可缺少的內容。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對會計核算工作的要求,會計法將可能產生的新的會計業務事項以“其他事項”來概括,以保證各種復雜的經濟活動都能夠得到及時的核算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