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供熱企業收取壹次性上網費用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13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壹次性上網費用收入的實現,應當按照用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壹次性上網費用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用戶提前支付或者未約定支付日期的,以實際收到壹次性上網費用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有關單位支付的電力增容費、供熱管網建設費和集中供熱初裝費,視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月份的第二個月起,按不低於3年的期限分期攤銷。相關單位收取的上述費用計入收入總額,並在3年內平均計入企業所得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如果當地主管稅務局對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管網建設費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相關企業可以按照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如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出臺針對性政策,建議相關企業就上述問題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需要註意的是,總局對供熱管網建設費的政策並不明確。在會計處理上,財政部發布了《關於企業收取壹次性上網費用會計處理的規定>:通知》(財會字[2003]16號)明確規定了供熱企業收取的壹次性供熱管網建設費如何處理。取得進網費收入時,計入遞延收入。與客戶簽訂合同的,在合同約定的服務期內分享和確認收入;合同未約定服務期限,但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照該期限分享和確認收入;合同未約定服務期,且無法合理估計服務期的,按照不低於10年的期限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