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後,由於貨物本身的原因(如質量問題)而給予購貨方在銷售總額上壹定的減讓。
實物折扣銷售,適用“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的政策規策。
而對於不同的產品問題,壹般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對於銷售方而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於對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但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
如果是由於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對該筆賠償金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2017)》第三十三條規定:
對於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壹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壹項單獨的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