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黑財會〔2010〕15號省財政廳關於嚴格執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各行署、市、縣財政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近壹時期,省財政廳陸續接到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個別地方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和收費中出現了壹些問題。根據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重申如下:
嚴格執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屬地化管理規定。按照《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黑財會〔2005〕7號)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頒發和管理,各地不得違規受理非本行政區域內的考生報名和考試。
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2009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10〕20號)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是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立項、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依照國家規定,以黑價聯字〔2008〕32號文件審核批復,各地要嚴格執行。未經省級以上財政、發展改革及物價部門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項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〇壹〇年六月壹日黑財會〔2009〕20號[1] 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等級確認辦法(試行)的通知各行署、市、縣財政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省直各單位:現將《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等級確認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
各地、各部門可自行確定試行範圍,條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廣實施。在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局反饋。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等級確認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監督管理,促進持證人員綜合素質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單位自主擇人,會計人員自主擇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黑龍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等級分為四個檔次,即通過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備的職業能力,將其劃分為A、B、C、D四個檔次,在會計人員個人檔案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同時記載。
第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依照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進行等級考核、確認和管理。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證等級分值的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為本地區所持證會計人員建立個人檔案,並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用有關媒介向社會公示。個人檔案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誠信狀況、繼續教育情況和目前會計等級等。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聯系電話、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從事會計工作崗位、職務、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從業資格證書號等。誠信狀況信息包括會計人員在職期間的執業情況、違法違規情況、履行諾言情況、表彰獎勵及有關部門處罰情況等。繼續教育情況信息包括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內容、時間、累計學時及考試成績等。 個人檔案主要信息取得由會計從業人員提供,並對所提供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個人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會計人員要及時到財政部門辦理各項變更登記,包括繼續教育情況、工作變動情況、學歷職稱變化情況、受表彰獎勵及處罰等情況,以便財政部門及時更新會計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信息。會計人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財政部門可將其個人信息檔案轉為定期保存(可保存兩年)或移交人才市場管理。財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檔案信息的歸集、錄入、更新和維護,確保檔案管理的規範化。
第六條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就確認其會計證等級為D級;會計人員評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確認其會計證等級為C級;會計人員評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確認其會計證等級為B級;會計人員評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確認其會計證等級為A級。
第七條 具有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得5分;具有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得10分;具有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含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註冊稅務師資格)得15分。具有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職稱的,初級職稱得3分;中級職稱得6分;高級職稱得10分。
第八條 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學歷會計類專業得5分,其他專業得2分;具有大專學歷會計類專業得8分,其他專業得4分;具有本科學歷會計類專業得10分,其他專業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學歷經濟類專業得15分,非經濟類得10分。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各類會計專業、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理財學、審計專業等。第九條 受到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稅務、監察等 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得4分。
第十條 參加國外會計學術會議、培訓、進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參加省級以上會計學術會議並提交論文的1次得2分;參加市級會計學術會議並提交論文的.1次得1分。
?第十壹條 參加省級以上會計課題研究並結題的1次得5分;參加市級會計課題研究並結題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條 在國家級報刊發表1000字以上會計學術論文的1篇得5分;在省級報刊發表1000字以上會計學術論文的1篇得3分;在市級報刊發表1000字以上會計學術論文的1篇得1分。以上應為第壹作者。
第十三條 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會計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條 從事會計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過5年加2分。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年度繼續教育,扣10分,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條 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稅務、監察等部門處罰、處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並對單位及個人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會計證等級評定通過計算機進行,通過自動生成系統計算總分並確定會計等級。
第十九條 不同崗位的會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會計證等級。總會計師,應具備A級會計證等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人員,應具備B級以上會計證等級;稽核崗位,總賬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的人員,應具備C級以上會計證等級;出納員、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D級以上會計證等級。各單位應將會計證等級作為任用會計人員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條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含從本地區以外調入)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其評估確認的會計證等級換發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調出本地區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換發全省通用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黑龍江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