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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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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惡劣的,構成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