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是記錄各種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或完成的書面憑證,是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收款和付款的原始憑證。因為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比較完整,包括經濟業務活動的內容,以及填寫單位印章、經辦人簽名、監制辦公室、賽道號等內容,所以發票具有法律證明的效力。
發票的功能如下:
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
2.發票是加強財務核算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3.發票是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發票具有證明的功能,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合同的性質。
4.發票是加強部門和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流通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